天虹国际集团  
员工行为准则  
目的  
一 直 以 来 天 虹 纺 织 集 团 坚 持 可 持 续 发 展 ,注 重 自 身 社 会 责 任 的 承 担 。  
本《 员 工 行 为 准 则 》列 出 的 所 有 原 则 代 表 了 一 套 指 导 本 集 团 行 为 的 最  
低 限 度 标 准 。 所 有 天 虹 纺 织 集 团 的 董 事 及 职 员 必 须 确 保 遵 守 本 《 员  
工 行 为 准 则 》的 原 则 ,并 将 其 作 为 其 职 责 和 责 任 的 一 部 分 。本 集 团 的  
管 理 者 负 有 特 别 责 任 , 必 须 在 道 德 和 法 律 上 做 出 表 率 。  
人权  
本 集 团 遵 《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公 约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 
Convention和《 联 合 国 全 球 人 权 契 约 原 则 》( UN Global Compact  
Principles on Human Rights) 。 我 们 禁 止 任 何 对 人 权 、 基 本 自 由 、  
工 作 场 所 健 康 和 安 全 以 及 环 境 的 严 重 侵 犯 行 为 :  
1. 禁 止 歧 视 : 我 们 尊 重 并 保 护 每 个 人 的 尊 严 。 本 集 团 绝 不 容 忍 歧 视  
和 骚 扰 , 尤 其 不 能 容 忍 针 对 民 族 或 文 化 差 异 、 残 疾 、 性 别 、 宗 教  
信 仰 、 年 龄 或 性 取 向 产 生 的 歧 视 。 所 有 员 工 有 权 利 获 得 尊 重 并 受  
到 公 平 礼 貌 地 对 待 。  
2. 劳 工 保 护 : 遵 守 国 际 标 准 和 当 地 就 业 法 律 , 禁 止 使 用 童 工 、 强 迫  
劳 工 等 违 法 行 为 发 生 。本 集 团 仅 雇 用 符 合 所 在 国 家 /地 区 法 律 要 求  
的 最 低 年 龄 要 求 的 工 人 , 且 确 保 所 有 工 作 都 必 须 是 自 愿 的 , 员 工  
应 能 够 在 发 出 合 理 通 知 的 情 况 下 离 职 或 终 止 雇 佣 关 系 。  
3. 集 结 自 由 和 集 体 谈 判 : 我 们 尊 重 员 工 集 结 、 组 织 和 集 体 谈 判 的 权  
利 。  
4. 工 作 安 全 、 火 灾 预 警 、 健 康 及 环 保 : 避 免 对 人 和 环 境 造 成 危 险 ,  
减 少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, 节 约 利 用 资 源 。 工 艺 流 程 、 工 作 地 点 和 生 产  
材 料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及 公 司 内 部 规 定 有 关 工 作 安 全 、 火 灾 预 警 、 健  
康 及 环 保 的 要 求 。 健 康 、 工 作 安 全 、 良 好 的 工 作 环 境 是 公 司 政 策  
的 一 项 重 要 元 素 。 避 免 使 用 对 健 康 有 害 的 物 质 以 及 来 自 冲 突 地 区  
的 原 材 料 (冲 突 矿 物 )。  
信息处理  
5. 个 人 数 据 保 护 : 禁 止 任 何 不 当 或 未 经 授 权 使 用 个 人 资 料 的 行 为 发  
生 , 以 保 护 个 人 隐 私 。  
6. 机 密 信 息 保 护 : 禁 止 在 本 集 团 内 部 或 外 部 不 正 当 或 非 法 使 用 机 密  
信 息 , 或 传 播 虚 假 、 误 导 性 信 息 。  
7. 知 识 产 权 : 员 工 应 保 护 并 正 当 使 用 天 虹 纺 织 集 团 资 产 , 尊 重 他 人  
知 识 产 权 。  
防止贿赂  
8. 本 集 团 禁 止 任 何 形 式 的 贪 污 贿 赂 行 为 。 不 论 是 在 任 何 地 区 , 所 有  
董 事 及 职 员 在 执 行 本 集 团 事 务 时 , 均 不 可 向 任 何 人 士 索 取 、 接 受  
或 提 供 贿 赂 。在 执 行 本 集 团 任 何 事 务 时 ,董 事 及 职 员 必 须 遵 守《 天  
虹 纺 织 集 团 反 贿 赂 及 反 腐 败 管 理 条 例 》 及 不 可 :  
() 索 取 或 接 受 他 人 的 利 益 作 为 作 出 任 何 与 本 集 团 事 务 有 关 的  
行 为 或 对 他 人 在 本 集 团 事 务 上 予 以 优 待 的 报 酬 或 诱 因 或 提  
供 任 何 利 益 予 其 他 人 的 代 理 人 以 作 为 其 作 出 与 其 主 事 人 业  
务 有 关 的 行 为 或 在 其 主 事 人 业 务 上 给 予 他 人 优 待 的 报 酬 或  
诱 因 ;  
() 向 公 职 人 员 ( 包 括 政 府 及 公 共 机 构 的 职 员 ) 提 供 任 何 利 益 ,  
作 为 该 人 员 作 出 任 何 与 其 公 职 有 关 的 行 为 或 在 其 政 府 部 门  
或 公 共 机 构 事 务 上 提 供 优 待 或 协 助 的 报 酬 或 诱 因 ;  
() 在 与 任 何 政 府 部 门 或 公 共 机 构 进 行 事 务 往 来 时 向 任 何 政 府  
部 门 或 公 共 机 构 的 成 员 或 职 员 提 供 利 益 。  
接受利益  
9. 本 集 团 禁 止 董 事 及 职 员 为 自 己 或 他 人 向 任 何 与 本 集 团 有 业 务 往 来  
的 人 士 、 公 司 或 机 构 、 或 下 属 索 取 或 收 受 任 何 利 益 。 不 过 , 他 们  
可 接 受 ( 但 不 准 索 取 ) 下 列 由 馈 赠 人 自 愿 送 赠 的 利 益 :  
() 只 具 象 征 价 值 的 宣 传 或 推 广 礼 物 或 纪 念 品 ;  
() 传 统 节 日 或 特 别 场 合 中 的 礼 物 惟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人 民 币 500  
元 ;  
() 任 何 人 士 或 公 司 给 予 本 集 团 董 事 或 职 员 的 折 扣 或 其 他 优 惠 ,  
而 使 用 条 款 及 条 件 亦 须 同 样 适 用 于 其 他 一 般 顾 客 。  
10.针 对 第 9条 ( 甲 ) ( 乙 ) ( 丙 ) 三 种 情 况 , 若 金 额 超 过 人 民 币 500  
需 要 接 受 者 填 写《 表 格 甲 》( 见 附 录 一 ),进 行 申 报 。若 董 事  
或 职 员 希 望 收 取 其 他 任 何 不 属 于 第 9条 所 指 的 利 益 他 们 亦 应 在《 表  
格 甲 》 上 列 明 该 利 益 , 并 向 集 团 总 裁 办 公 室 申 请 批 准 。  
11.如 接 受 利 益 会 影 响 董 事 或 职 员 处 理 本 集 团 事 务 的 客 观 态 度 ,或 导 致  
他 们 作 出 有 损 本 集 团 利 益 的 行 为 ,或 接 受 利 益 会 被 视 为 或 被 指 处 事  
不 当 , 他 们 便 应 予 以 拒 绝 。  
12.如 董 事 或 职 员 在 执 行 本 集 团 事 务 时 需 要 代 表 本 集 团 客 户 处 其 事  
务 , 董 事 或 职 员 亦 须 遵 守 该 客 户 订 下 有 关 接 受 利 益 的 附 加 限 制 (例  
: 政 府 和 公 共 机 构 通 常 禁 止 负 责 执 行 政 府 /公 共 机 构 合 约 的 承 办  
商 董 事 及 职 员 , 接 受 跟 该 合 约 事 宜 有 关 的 利 益 )  
提供利益  
13.董 事 或 职 员 在 执 行 本 集 团 事 务 时 ,均 不 得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经 第 三 情 况  
向 另 一 间 公 司 或 机 构 的 任 何 董 事 、职 员 或 代 理 人 提 供 利 益 ,以  
影 响 该 人 士 在 其 业 务 上 的 决 定 ,或 在 与 政 府 部 门 或 公 共 机 构 进 行 任  
何 事 务 往 来 时 ,向 任 何 该 政 府 部 门 或 公 共 机 构 的 成 员 或 职 员 提 供 利  
益 。即 使 所 提 供 的 利 益 不 带 有 不 当 影 响 的 动 机 ,董 事 或 职 员 亦 应 在  
提 供 利 益 之 前 确 定 拟 接 受 利 益 者 乃 获 得 其 雇 主 或 主 事 人 的 许 可 接  
受 利 益 。  
款待  
14.虽 然 款 待 是 一 般 业 务 上 可 以 接 受 的 商 业 及 社 交 活 动 , 但 董 事 或 职  
员 应 拒 绝 接 受 与 本 集 团 有 事 务 往 来 的 人 士( 如 供 货 商 或 承 办 商 )或  
其 下 属 所 提 供 的 款 待 ,经 集 团 总 经 理 级 及 以 上 人 员 审 批 后 可 以 参 加  
活 动 , 以 免 对 提 供 款 待 者 欠 下 恩 惠 。  
记录、账目及其他文件  
15.董 事 及 职 员 应 确 保 所 有 提 交 本 集 团 的 记 录 收 据 、账 目 或 其 他 文 件 ,  
内 容 对 所 载 事 件 或 商 业 交 易 如 实 报 告 。如 董 事 或 职 员 刻 意 使 用 载 有  
虚 假 数 据 的 文 件 以 欺 骗 或 误 导 本 集 团 ,则 不 论 他 们 有 否 获 取 任 何 得  
益 或 利 益 ,均 可 能 触 犯 企 业 所 在 地 区 及 国 家 的 相 关 反 贿 赂 或 反 腐 败  
的 法 律 法 规 。  
遵守企业所在地区及国家及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例  
16.董 事 或 职 员 在 企 业 所 在 地 区 及 国 家 或 其 他 司 法 管 辖 区 办 理 本 集 团  
事 务 时 , 须 遵 守 当 地 的 法 例 及 规 例 , 以 及 其 他 适 用 的 法 例 及 规 例 。  
利益冲突  
17.董 事 或 职 员 应 避 免 任 何 利 益 冲 突 (即 私 人 利 益 与 本 集 团 利 益 有 所  
冲 突 )或 会 被 视 为 有 利 益 冲 突 的 情 况 他 们 应 在 出 现 实 际 或 潜 在 利  
益 冲 突 情 况 时 使 用 《 表 格 乙 》 (见 附 录 二 )向 集 团 总 裁 办 室 申 报 。  
18.以 下 是 一 些 常 见 的 利 益 冲 突 的 例 子 (利 益 冲 突 的 情 况 未 能 一 一 尽  
):  
() 参 与 采 购 工 作 的 职 员 与 其 中 一 家 被 公 司 考 虑 的 供 货 商 有 密  
切 关 系 或 拥 有 该 公 司 的 财 务 利 益 。  
() 负 责 处 理 聘 用 或 晋 升 事 宜 的 职 员 是 其 中 一 名 应 征 者 或 获 考  
虑 晋 升 的 职 员 的 家 属 、 亲 戚 或 私 交 友 好 。  
() 一 名 董 事 在 其 中 一 家 参 与 投 标 而 正 在 被 考 虑 的 公 司 拥 有 财  
务 利 益 。  
() 一 名 全 职 或 兼 职 职 员 在 一 家 他 负 责 监 管 的 承 办 商 里 兼 职 。  
滥用职权、公司资产及资料  
19. 董 事 及 职 员 不 可 滥 用 职 权 以 获 取 私 人 利 益 。私 人 利 益 包 括 董 事 及  
职 员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、 亲 戚 或 私 交 友 好 的 财 务 及 个 人 利 益 。  
20. 获 许 可 证 管 理 或 使 用 本 集 团 资 产 (包 括 资 金 、财 物 、数 据 及 知 识 产  
权 等 )的 董 事 及 职 员 , 只 可 将 资 产 用 于 进 行 本 集 团 业 务 的 事 宜 上 。  
本 集 团 严 禁 董 事 及 职 员 将 本 集 团 资 产 作 未 经 许 可 之 用 途 ,例 如 滥  
用 资 产 以 谋 取 私 利 。  
21.董 事 及 职 员 未 经 授 权 不 可 泄 露 本 集 团 任 何 机 密 资 料 或 滥 用 任 何 本  
集 团 资 料 (例 如 未 获 授 权 下 将 数 据 出 售 )。 获 授 权 查 阅 或 管 理 该 等  
数 据 的 董 事 及 职 员 , 包 括 本 集 团 计 算 机 系 统 内 的 数 据 , 必 须 时 刻  
采 取 保 密 措 施 , 以 防 该 等 资 料 遭 人 滥 用 或 未 经 授 权 下 泄 露 。 在 使  
用 任 何 董 事 、 职 员 及 顾 客 的 个 人 资 料 时 , 必 须 格 外 小 心 , 以 确 保  
符 合 香 港 及 各 地 区 有 关 个 人 资 料 ( 私 隐 ) 保 护 的 规 定 。  
外间兼职  
22.职员如欲兼任本集团 以 外 的 工 作 , 均 须 事 先 向 集 团 人 力 资 源 部 申 请  
书 面 批 准 。 集 团 人 力 资 源 部 应 考 虑 该 项 工 作 会 否 与 申 请 人 在 本 集  
团 的 职 务 或 本 公 司 的 利 益 构 成 冲 突 。  
与供货商、承办商及顾客的关系  
赌博活动  
23. 董 事 及 职 员 应 避 免 与 本 集 团 有 业 务 往 来 的 人 士 进 行 的 赌 博 活 动 。  
贷款  
24.董 事 及 职 员 不 可 接 受 任 何 与 本 集 团 有 业 务 来 往 的 人 士 或 机 构 的 个  
人 贷 款 , 或 由 其 协 助 获 得 贷 款 。 然 而 , 向 持 牌 银 行 或 财 务 机 构 的  
借 贷 则 不 受 限 制 。  
遵守行为准则  
25.本 集 团 内 每 位 董 事 及 职 员 , 不 论 他 是 在 任 何 地 方 执 行 本 集 团 的 事  
务 , 都 有 责 任 了 解 及 遵 守 行 为 准 则 的 内 容 。 管 理 阶 层 亦 须 确 保 下  
属 充 分 明 白 及 遵 守 行 为 准 则 所 订 的 标 准 和 要 求 。 任 何 董 事 或 职 员  
违 反 行 为 准 则 , 均 会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, 包 括 被 终 止 职 务 。  
26.如 对 本 准 则 有 任 何 查 询 或 对 怀 疑 违 规 行 为 作 出 举 报 , 应 向 集 团 总  
裁 办 公 室 主 管 提 出 。 如 本 集 团 怀 疑 该 违 规 事 项 涉 及 贪 污 或 其 他 刑  
事 罪 行 , 将 会 向 有 关 执 法 机 构 举 报 。  
天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 
202191日  
附錄一  
表格甲  
天虹国际集团  
接受馈赠/利益申报表  
甲部 由获赠馈赠/利益职员填写  
致: (核准人员)  
提供馈赠/利益者数据 :  
姓名及职衔 :  
公司 :  
关系 (业务 /私人) :  
经已/将会获赠馈赠/利益的场合 :  
馈赠/利益的数据及估值/价值 :  
建议处置方法 :  
备注  
(
(
(
(
(
(
(
) 由获赠馈赠/利益职员保留  
) 存放在办公室作陈列或纪念之用  
) 与公司其他职员共同分享  
) 在职员活动中作抽奖之用  
) 送赠慈善机构  
) 退回提供馈赠/利益者  
) 其他 (请注明) :  
_______________________  
(获赠馈赠/利益职员姓名)  
(职衔/部门)  
(日期)  
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 
乙部 由核准人员填写  
:(获赠馈赠/利益职员)  
上述所建议的处置方法*已获/不获批准*该份馈赠/利益将以下列方式处置 :  
_______________________  
(核准人员姓名)  
(日期)  
(职衔/部门)  
* 请将不适用者删除  
附錄二  
表格乙  
天虹国际集团  
利益冲突申报书  
甲部 申报利益 (由申报人填写)  
: (核准人员) (申报人的直属上司)  
本人在执行职务时所遇到的实 际 /潜在* 利益冲突的情况,现申报如下 :-  
与本人在执行职务时有事务往来的人士/公司  
本人与上述人士/公司的关系 (: 亲属)  
本公司与上述人士/公司的关系 (:供货商)  
本人执行与上述人士/公司有关的职务概要 (:处理招标事宜)  
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 
(申报人姓名)  
(日期)  
(职衔/部门)  
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 
乙部 回条 (由核准人员填写)  
: (申报人) (申报人的直属上司)  
收讫利益冲突申报书回条  
你在  
(日期)  
呈交的利益冲突申报书经已收悉。 现决定 :-  
你毋须再执行或参与执行甲部中提及可能引致利益冲突的工作。  
如甲部中提及的数据没有更改,你可继续处理甲部中提及的工作,但  
必须维护本公司利益而不受你的私人利益所影响。  
其他 (请注明) :  
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 
(核准人员姓名)  
(日期)  
(职衔/部门)  
* 请将不适用者删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