接受利益
9. 本 集 团 禁 止 董 事 及 职 员 为 自 己 或 他 人 向 任 何 与 本 集 团 有 业 务 往 来
的 人 士 、 公 司 或 机 构 、 或 下 属 索 取 或 收 受 任 何 利 益 。 不 过 , 他 们
可 接 受 ( 但 不 准 索 取 ) 下 列 由 馈 赠 人 自 愿 送 赠 的 利 益 :
(甲 ) 只 具 象 征 价 值 的 宣 传 或 推 广 礼 物 或 纪 念 品 ;
(乙 ) 传 统 节 日 或 特 别 场 合 中 的 礼 物 ,惟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人 民 币 500
元 ;
(丙 ) 任 何 人 士 或 公 司 给 予 本 集 团 董 事 或 职 员 的 折 扣 或 其 他 优 惠 ,
而 使 用 条 款 及 条 件 亦 须 同 样 适 用 于 其 他 一 般 顾 客 。
10.针 对 第 9条 ( 甲 ) ( 乙 ) ( 丙 ) 三 种 情 况 , 若 金 额 超 过 人 民 币 500
元 ,需 要 接 受 者 填 写《 表 格 甲 》( 见 附 录 一 ),进 行 申 报 。若 董 事
或 职 员 希 望 收 取 其 他 任 何 不 属 于 第 9条 所 指 的 利 益 ,他 们 亦 应 在《 表
格 甲 》 上 列 明 该 利 益 , 并 向 集 团 总 裁 办 公 室 申 请 批 准 。
11.如 接 受 利 益 会 影 响 董 事 或 职 员 处 理 本 集 团 事 务 的 客 观 态 度 ,或 导 致
他 们 作 出 有 损 本 集 团 利 益 的 行 为 ,或 接 受 利 益 会 被 视 为 或 被 指 处 事
不 当 , 他 们 便 应 予 以 拒 绝 。
12.如 董 事 或 职 员 在 执 行 本 集 团 事 务 时 需 要 代 表 本 集 团 客 户 处 理 其 事
务 , 董 事 或 职 员 亦 须 遵 守 该 客 户 订 下 有 关 接 受 利 益 的 附 加 限 制 (例
如: 政 府 和 公 共 机 构 通 常 禁 止 负 责 执 行 政 府 /公 共 机 构 合 约 的 承 办
商 董 事 及 职 员 , 接 受 跟 该 合 约 事 宜 有 关 的 利 益 )。
提供利益
13.董 事 或 职 员 在 执 行 本 集 团 事 务 时 ,均 不 得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经 第 三 情 况
下 ,向 另 一 间 公 司 或 机 构 的 任 何 董 事 、职 员 或 代 理 人 提 供 利 益 ,以
影 响 该 人 士 在 其 业 务 上 的 决 定 ,或 在 与 政 府 部 门 或 公 共 机 构 进 行 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