招用女职工时禁止要求职工或在职女职工做妊娠测试,不能以此为由而拒绝录用或
调换工作岗位和辞退。
女职工怀孕无法从事原工作时,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换工作岗位,而且该工作不得
损害女职工的身心健康。
不得因结婚、怀孕、产假、哺乳等原因,降低女职工的工资,辞退女职工,单方面
解除劳动合同。但是,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。
7、禁止对妇女的性骚扰
义务禁止在工作场所中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性骚扰。
第四节 残疾人歧视
1、国家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
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权,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。
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工作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,依法给予税收优
惠,并在生产、经营、技术、资金、物资、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。
2、残疾人就业过程中的平等权利
在就业和职业方面不得对残疾人实行不平等的差别待遇。
3、对残疾职工的告别待遇
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,并根据实际需要,使劳动
场所、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达到适合残疾职工通行和使用的条件。
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,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。